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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的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省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设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干部群众认可;坚持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第十二届省委从2017年到2022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由省委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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