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律师惩戒工作,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律师惩戒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市律师协会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条积极推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市司法局建立律师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调查、听证、执行等工作;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设在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行业处分立案、调查、听证等工作。
市司法局牵头建立的律师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吸收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作为第三方参与调查和惩戒,提高律师惩戒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査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市司法局要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市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投诉受理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在官方网站上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来信接收、网上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和来访群众接待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投诉举报有人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应当接待及时、行为规范、态度公允、语言文明,不得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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