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制度司法局办案十不准规定 (本页约400+字)
2021-07-31 20:30:23 19
市司法局办案“十不准”规定 为严肃办案纪律,保证公正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或娱乐消费活动。 三、不准向当事人索取、摊派、报销办案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说情打招呼,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 六、不准采取冷硬横推的态度对待来电来访群众。 七、不准对职责之内的案件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八、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 九、不准与案外人探讨未结案件或在公开场合对已办结案件发表不当言论。 十、不准擅自外借、外传或违反规定让非案件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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