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3) (本页约2000+字)
2022-07-23 12:00:59 13
抵押合同(3)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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