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1) (本页约2000+字)
2022-07-23 12:00:04 10
仓储保管合同(1)   GF-90-0601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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