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2) (本页约2400+字)
2022-07-23 12:00:04 10
仓储保管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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