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伤康复工作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本页约3000+字)
2021-07-31 20:00:20 31
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里的总体要求,近几年,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工伤康复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完善政策法规,探索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2007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几年来,大部分省区市或康复试点城市先后出台了工伤康复管理规范性文件。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运行管理、工伤职工接受康复的程序、协议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康复费用的结算等做出了规定。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准入考核制度,协议服务管理制度,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力保证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探索工伤康复服务机制,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建立“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上,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在康复对象的选择上,许多地区采取了在工伤认定环节筛选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进行康复,使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的过程中进行工伤康复的较早期介入。有些地区则采取“双通道”管理办法,即:一方面,工伤认定机构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筛选出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另一方面,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经专家检查认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暂缓定级,提出康复建议。“双通道”管理办法是利用工伤保险工作程序介入工伤康复工作的有效尝试,既保证不遗漏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又实现了工伤康复较早期介入,为实现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伤康复服务行为   2008年,我部在总结部分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诊疗规范》两个试行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试行标准进行了细化,将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融入管理规范中。许多地区针对部分康复项目没有收费标准的问题,积极与物价管理部门协商,在认真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出康复项目的支付或结算标准。有些地区还实行了康复服务项目备案制,以服务项目确定支出范围。如山东省青岛市把康复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类别,规定了各类项目的软、硬件准入标准。康复机构可根据自身所具备条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所能承担的服务项目,经备案同意后,纳入工伤基金支出范围。这种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做法,既细化了管理内容,规范了康复机构的康复行为,又有效地保证了工伤康复费用的合理支出。   (三)利用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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