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本页约8200+字)
2023-10-01 15:01:11 26

乡关于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乡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对“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请各村认真执行。

一、推行农村“三资”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控机制,具有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的农村集体“三资“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必须保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2、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原则。推行农村“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资产保价增值,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村级重大事项、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二、推行农村“三资”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严把资金体外循环关,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全部纳入“三资”管理

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及时报账,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彻底杜绝农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

1、财政拨付收入

财政拨付收入包括专项支付、转移支付及其他支付等,全部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做到管理透明,拨付及时。

2、资产资源处置收入

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依法发包、对外投资、出售、出让、转让之后所得收入,或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均应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不得私自截留,不得账外消化。

3、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详细登记。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应纳入乡“三资”中心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部分,应及时足额发放,留给集体的部分,经村民民主决策后,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4、集体经营收入

集体经营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兴办村办企业、第三产业、发展物业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实施资本经营等诸多方面,同时也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通过集体经营产生的收入,应做到会计核算准确、及时,不瞒报、不虚报,逐项逐笔纳入乡农村“三资”中心管理。

5、资源衍生性收入

资源衍生性收入泛指由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间接收入。资源衍生性收入包括三个方面:驻村企业临时占地、占道补偿;驻村企业反哺农村资助收入;有关单位、企业及个人对新农村建设的无偿捐赠。乡农村“三资”中心对资源衍生性收入确认后,出具统一收据予以入账,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举办农村公益事业。

(二)严把资产资源流失关,加强农村“三资”经营监审

1、资产资源处置统一监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等处置交易行为,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实行“阳光”操作。资产资源处置交易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审核备案;资产资源处置交易底价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资产评估,评估前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参考社会价格,评估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乡农村“三资”中心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监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两委”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渠道、实施时间、招标方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所有项目必须在乡政府监督下实施。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参照国家、省、忻州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

3、土地流转统一监审

农村土地的转包、委托经营以及土地互换、土地出租、土地入股等,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须报乡农村“三资”中心统一监审和备案,乡农村“三资”中心应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4、经济合同统一监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包括农村耕地、林地、果园、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投资项目及其它各类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乡农村“三资”中心监审并备案,未经监审和备案的视为无效合同。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应使用上级有关部门制作的规范经济合同文本,尚未规范统一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定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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