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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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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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