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指导手册
(试行)
XX市应急管理局编制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XX市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工矿企业。
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具体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所涉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七个行业和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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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
设备保护级别(EPL)
0区
Ga
1区
Ga或Gb
2区
Ga、Gb或Gc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