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气象局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由县气象局负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