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本页约2700+字)
2022-12-04 22:00:36 119

GF—2013—0603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

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

 

(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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