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按照党章规定,遵循《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对党有较明确的认识,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并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心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提出入党申请。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小组推荐,经支委会讨论确定。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意识地给他们布置一些社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锻炼。
2.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主动地和培养对象谈心,及时向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及培养情况。
(三)确定发展对象和政治审查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试合格,经支部委员、培养人和群众代表三步测评考核合格,经支委会研究讨论,并报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2.党支部每季度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发展对象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和思想动态,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并每季度将考察意见填入《发展对象考察表》。
3.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县委组织部、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发展入党。
4.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②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历史时期(政治事件)中的表现;③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合格可发展入党。
5.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党内外群众反映较好,威信较高,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公示7-14天,群众无意见,经支委会讨论提出可以发展的意见,反之将提出暂缓发展的建议。党支部形成书面综合考察报告,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审查合格,可发展入党。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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