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蛟河市委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
2019年度团费收缴的通知
各直属团委:
团费收缴工作是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增强广大团员的团员意识、切实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相关要求,根据《吉林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吉团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现就收缴2019年团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今年“智慧团建”系统已逐步推广,各地区各系统的团员数量和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2019年团费收缴的团员数量参照“智慧团建”系统数据计算。
在乡镇街道“学社衔接”临时团支部的毕业生团员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尽快迁往实际工作(居住)地或单位,确实无法迁出的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临时团支部主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团员,一般不发展团员、处分处置团员,不收缴团费”,暂时不收取临时团支部团员的团费,待其正式转出后由接收团组织补收所欠团费。
二、收缴时间
2020年3月20日前收缴完毕后将团费按标交到团市委青年发展部。
三、收缴标准及账号
团费交纳标准具体规定为: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
学生团员和其他无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有工
资收入的团员月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
者,月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月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吉林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吉团办发〔2017〕10号)文件规定,市(州)团委收取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0%,留存10%,其余10%上缴团省委;县(市、区)团委收取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40%,留存20%,其余20%上缴市(州)团委;县级以下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交款时请携带团员收款明细和缴费情况说明。
四、工作要求
联系人:刘龚
联系电话:0432-67250803
电子邮箱:gqtjhsw@163.com
附件:《团委收缴2019年团费人数测算表》
《团费收缴使用自查情况模板》
《2019年度团费收缴情况统计表》
共青团蛟河市委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团委收缴2019年团费人数测算表
团委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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