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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公文要“九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笔者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践经验,将复核公文归纳为“九看”口诀,对每一份公文逐一对照复核,避免挂一漏万。
一看标题和签批
看公文标题是否准确。《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看公文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公文必须经过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才能正式生效,未经法定签发人或其授权签发人签批同意的公文不具有效力。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普发性公文,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属某方面工作的公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联合发文,应做好会签工作,使各部门负责人均履行签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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