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本页约1300+字)
2022-07-23 12:01:09 8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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