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本页约2100+字)
2022-07-23 12:00:26 6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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