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2) (本页约2700+字)
2022-07-23 12:00:11 8
加工承揽合同(2)   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数量 备注 玻璃柜台 塑料台面柜台 玻璃台面柜台 棉布货架 大百货电器货架 小百货货架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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