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本页约1400+字)
2022-05-08 16:15:01 12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口头并通过短信、微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并需明确临时主持工作负责同志。 三、外出报告程序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告内容需注明离开本市事由、时间、回市时间等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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