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部门干部作风能力提升量化积分管理办法 (本页约2000+字)
2024-01-14 05:03:52 115

 

县直部门干部作风能力提升量化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县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专项方案》任务要求,进一步纠治作风顽疾、补齐干部能力短板,实现全县干部作风能力大提升,依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重点工作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精准运用职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具体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全体干部。

第三条积分办法。干部作风能力积分分为基础分值、专项加分、专项减分三部分。其中基础分值总分100分,由业务工作40分、配合全县中心工作30分、学习培训15分、干部考勤15分四部分组成。领导评价为专项加分,受到纪律处分为专项减分。

(一)业务工作

1.业务工作获得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获得各类创建命名的,典型经验被交流推广的,争取并成功召开现场会的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反之,业务工作被检查扣分、通报批评的,比照加分情况予以双倍扣分。

2.在县级以上考核评估中给单位加(减)分的,给相关干部加(减)相应分数,其中县级实行同等加(减)分,市级及以上实行双倍加(减)分。

3.完成公开承诺事项,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实际酌情加1-3分;公开承诺事项完成不力,每少完成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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