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专项清查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XX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定,进一步保障刑事执行权威性,规范执法管理工作,夺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基础,根据司法部部署和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专项清查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清查内容
本次专项清查活动是对XXX前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收监等刑事执行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社区矫正对象或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线索,也应纳入检查清理范围进行审查。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是否依法依规。提请减
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提请减刑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是
否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会客、迁居的,是否按规定履
行相关手续;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三)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脱管、
泥管现象。是否存在未报到或未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督管理期间失去联系、脱离监管情况;对脱管、淜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落实组织查找、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等措施;对脱管、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四)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依法履行报告义
务。是否每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是否提交一次妊娠检查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月是否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报告;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及时提请收监执行。是否存在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
49条规定情形未提请收监执行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重点检查怀孕、哺乳的情形是否巳经消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检查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是否巳经消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重点检查保外就医情形是否巳经消失。要对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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