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作为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快增长的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有力的支持了各地加大力度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政策制度框架。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11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残疾人在享受专项社会福利方面的特殊性,为推动和完善我国从传统社会保障范畴下的“小福利”政策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福利国家提供了有益探索。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背景
2008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基于公约精神修订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同年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 “以人为本”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合发展成为指导方针。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享受低保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其他措施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中央7号文件”在“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也有相近表述。这些为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地方实践和制度设计提供了而依据。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总数已达8300万以上且处于残疾高发期。基于抽样调查我国自2007年起通过多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了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体系,连续七年(2007年度到2013年度)发布数据及分析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残疾人群体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三大差距”。一是残疾人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加大。城乡残疾人居民收入大幅提升,城镇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分别达到115%、150%,绝对收入达到15851.4元、7829.9元。但是七年来,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仅从49.1%增长到56.7%,绝对收入的差距仍在不断加大。(见表1.1和图1.2)
表 1.1 2007-2013年度残疾人与全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
图 1.2 残疾人家庭与全国家庭人均可支
请选择打赏类型
¥8.88
¥9.99
¥6.66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