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销协议 (本页约1600+字)
2022-07-23 12:01:00 12
独家经销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委任作为在销售其产品的独家经销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第一条、双方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公司的关系纯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本协议不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产品。本协议所称的产品,系指甲方所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甲方给予公司在的范围内以独家进口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专营权除公司外,甲方不得再委任范围内的其它公司为其经销商和代理商。 第五条、价格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惠的价格即必须低于正常贸易的价格。 第六条、交易方式发生在双方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订立合同,双方均须受到每一个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卖方责任 1.自费向乙方提供新产品的样品,每个样品为1-2个。 2.同意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甲方的网站,并表明其独家经销的身份。 3.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如获得专利产品的注册、或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均须立即向乙方提供。 4.甲方必须将希望与其建立商业关系的境内新客户转给乙方。 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 第八条、经销商责任 1.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切实地为甲方推销产品。 2.自费参加一些交易会或制作为了推销甲方产品的网站、目录等广告物。 3.在本协议的有效时限内,第一年的每个月的交易额必须达到万元,以后每年递增20% 4.向甲方提供一个由甲方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 5.不得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6.不断地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商业情报 第九条、有效时限本协议自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如未能在续签本协议上达成一致,则本协议在期满时自动失效,双方再不受其约束。 第十条、违约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纠正。如若违约一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一般条款 1.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所力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份无法履行本协议,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击、台风、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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