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本页约2100+字)
2022-07-23 12:00:58 8
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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