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 (本页约8200+字)
2022-07-23 12:00:36 9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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