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本页约1100+字)
2022-07-23 12:00:35 18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文件规定将新村住房共计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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