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本页约2500+字)
2022-07-23 12:00:28 8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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