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本页约2800+字)
2022-07-23 12:00:26 8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者。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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