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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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