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本页约700+字)
2021-08-19 22:00:08 60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党费上交基层党(工)委;基层党(工)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上交县委组织部。 三、党员每月结合“主题党日”主动向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交纳个人当月党费。 四、党费收缴管理人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并规范填写党费收缴台账和党费证。 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六、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党支部每6个月组织一次党费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由党支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15日前向全体党员进行公示。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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